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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外地来汉登记办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稿件上网日期:20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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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开发区商务局:
现将《外地来汉登记办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外地来汉登记办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地单位来汉登记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根据《武汉市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特制订武汉市商务工作主管部门对外地单位来汉登记办事机构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武汉市商务工作主管部门,系承担和负责市商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即武汉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和各区、开发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区商务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登记,系市商务局或区商务局对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情况进行登记记载。登记的范围仅限于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武汉市以外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在汉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市、区商务局。
第五条   市商务局是全市对外地来汉登记办事机构和对驻汉办事机构进行管理、协调服务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二)研究决定和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区商务局履行登记职能情况进行指导、监管和检查。
(四)负责对区商务局使用由市商务局统一制作的印章、复函文件(《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表》、《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到期换证、变更登记表》)进行管理。
(五)负责汇总区商务局登记驻汉办事机构工作等情况,管理、协调、服务情况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分级登记制。外地政府、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工商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由市商务局负责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工商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外地企业,按驻汉办事机构设立的办公地址,由所辖区商务局负责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区商务局不得跨行政辖区办理登记驻汉办事机构等手续。
第七条    登记方式:采取直接登记和网上登记方式。
直接登记:市、区商务局对外地单位来人直接领取或通过登录“外地单位来汉设立驻武汉办事机构网上服务系统”,下载有关设立、换证、变更、遗失补办和撤销驻汉办事机构资料和表格再送达方式,做好热情接待和登记服务工作。
网上登记:市、区商务局对外地单位通过登录“外地单位来汉设立驻武汉办事机构网上服务系统”直接下载表格,上传文件资料方式设立驻汉办事机构,做好受理服务、及时登记工作。
第八条    登记专用公章管理。市、区商务局登记外地单位来汉设立办事机构,办理到期换证,名称、地址、负责人变更和撤销手续时,统一使用由市商务局刻制的“武汉市商务局驻汉机构登记专用章”。编号为:“武汉市商务局驻汉机构登记专用章(1)”为江岸区商务局,江汉区(2)、硚口区(3)、汉阳区(4)、武昌区(5)、青山区(6)、洪山区(7)、蔡甸区(8)、江夏区(9)、东西湖区(10)、汉南区(11)、黄陂区(12)、新洲区(13)、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5)。
第九条    登记复函文件管理。市、区商务局登记外地单位来汉设立办事机构和撤销手续时,统一使用市商务局制发的“武商务登字【   】   号”空白红头文件。编号为:“武商务登字(1)【   】   号” 为江岸区商务局,江汉区(2)、硚口区(3)、汉阳区(4)、武昌区(5)、青山区(6)、洪山区(7)、蔡甸区(8)、江夏区(9)、东西湖区(10)、汉南区(11)、黄陂区(12)、新洲区(13)、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5)。
第十条    《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管理。市、区商务局登记外地单位来汉设立办事机构,办理到期换证,名称、地址变更手续时,统一使用由市商务局印制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武商务登字【   】   号。编号为:“武商务登字(1)【   】   号”为江岸区商务局,江汉区(2)、硚口区(3)、汉阳区(4)、武昌区(5)、青山区(6)、洪山区(7)、蔡甸区(8)、江夏区(9)、东西湖区(10)、汉南区(11)、黄陂区(12)、新洲区(13)、东湖新技术开发区(1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5)。
市、区商务局统一使用由市商务局制发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表》、《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到期换证、变更登记表》,表格格式、字体、规格,不得随意改动。
第三章     办事程序
第十一条    外地单位来汉登记办事机构程序
(一)按分级登记制,向有关商务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设立驻汉办事机构公函1份,注明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并加盖设立单位公章。
2、填写《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表》一式4份,加盖设立单位公章。
3、提交简介和有效期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设立单位公章。如:属于特种行业,需提交有关许可证或批文1份,并加盖设立单位公章。
4、驻汉办事机构使用自有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协议)书1份(注明详细地址和门牌号码)。
(二)办理登记程序和办事时限
登记程序:
1、设立单位按设立办事机构地址,选择所辖办理登记商务局,按系统操作要求填写文件和资料。
2、设立单位持上述登记原件和复印件,加盖设立单位公章,到所辖商务局领取《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等文件。
办事时限:有关商务局从完整收到设立单位递交的登记驻汉办事机构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设立单位持《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等文件,到武汉市技术监督局信息代码标识管理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刻制公章和申办暂住人口证等其他手续。
外地驻汉办事机构设立有效期为2年,到期应到办理原商务局换证。
第十二条    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到期换证登记办事程序
(一)按分级登记制,向原所辖商务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到期换证、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加盖设立单位公章。
2、《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
对超过换证期一年以上的驻汉办事机构,由设立单位出具公函说明情况,加盖设立单位公章。
(二)换证登记程序和办事时限:
1、换证登记程序:设立单位向原所辖商务局提交《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到期换证、变更登记表》、《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领取重新制发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等文件。
2、办事时限:原所辖商务局从完整收到设立单位提交的到期换证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实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换证手续。
第十三条   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名称、负责人和办公地址变更登记办事程序。
(一)名称变更
按分级登记制,向原所辖商务局提交以下资料:
1、《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到期换证、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
2、更名单位出具变更驻汉办事机构名称公函,加盖设立单位公章。
3、企业更名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设立单位公章和当地工商部门批准企业名称变更文件或通知书各1份。
4、《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
(二)负责人变更
按分级登记制,向原所辖商务局提交以下资料:
1、《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到期换证、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加盖设立单位公章。
2、设立单位对驻汉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通知书1份。
(三)办公地址变更
按分级登记制,向原所辖商务局提交以下资料:
1、《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到期换证、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加盖设立单位公章。
2、驻汉办事机构新办公地址租房合同(协议书)1份。
3、《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
(四)变更登记程序和办事时限:
变更登记程序:设立单位向原所辖商务局提交上述有关变更文件和资料,领取重新制发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到期换证、变更登记表》。
办事时限:原所辖商务局从完整收到设立单位有关变更文件、资料,经核实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设立单位持《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等文件,到武汉市有关单位办理其他变更手续。
工商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外地企业驻汉办事机构,需要跨区变更办公地址登记程序:
1、持《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到期换证、变更登记表》,到原所辖区商务局办理办公地址迁出手续。
2、持《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到期换证、变更登记表》、新办公地址租房合同(协议书)和原所辖区商务局登记档案资料,到新办公地址所辖区商务局办理办公地址迁入手续。
外地政府、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工商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直接到市商务局办理地址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表》和复函遗失补办登记程序。
(一)按分级登记制,向原所辖商务局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1、《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遗失:
(1)填写《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到期换证、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加盖设立单位公章。
(2)设立单位出具遗失公函1份,加盖设立单位公章。
(3)在武汉有关报刊登载遗失公告1份。
2、《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表》遗失:
(1)填写《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到期换证、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加盖设立单位公章。
(2)在武汉有关报刊登载遗失公告1份。
(3)《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
3、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复函遗失:
(1)设立单位出具遗失公函1份,加盖设立单位公章。
(2)《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
(3)在武汉有关报刊登载遗失公告1份。
(二)补办登记程序和办事时限:
补办登记程序:向原所辖商务局提交上述有关文件和资料,领取重新制发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或《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到期换证、变更登记表》,或复函文件。
办事时限:原所辖商务局从完整收到设立单位有关补办事宜文件、资料,经核实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外地驻汉办事机构撤销办事程序
(一)按分级登记制,向原所辖商务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原设立单位出具撤销驻汉办事机构的公函1份,加盖设立单位公章。
2、《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
3、驻汉办事机构公章(外地驻汉办事机构撤销前,需先到银行、社保局等部门领取相关撤销表格,加盖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公章)。
(二)撤销程序和办事时限:
撤销程序:原设立单位向原所辖商务局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领取撤销复函。
办事时限:原所辖商务局从完整收到原设立单位撤销函、《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和驻汉办事机构公章,经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撤销手续。
原设立单位持撤销复函,到武汉市有关单位办理其他事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市、区商务局要高度重视登记等服务工作,明确责任人负责日常接待、登记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区商务局对回收的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公章、《外地驻汉办事机构登记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销毁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商务局要建立与外地驻汉办事机构工作联系、协调、服务、登记、统计和工作汇总等制度。要建立与外地驻汉办事机构信息交流和工作互动机制,加强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经济大使”的作用,积极引导驻汉办事机构创新职能,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经济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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